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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資字第 112023632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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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料,提高政府資訊透
    明度,統一規範本府各處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政府資料開放原
    則及管理機制,以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特訂定本
    原則。

二、本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
    tadata)等。

三、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集:指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二)開放格式:指不需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
    (三)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
        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四)詮釋資料:用以描述開放資料集的資料,以協助資料集之流通、解讀與應用。
    (五)花蓮縣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本府平臺):提供本府暨所屬各資料管理機關
       (單位)上傳資料。
    (六)數位發展部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數發部平臺):用於發佈資料管理機關(單位)
        提供之開放資料。
    (七)資料開放主責單位: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資訊科)。
    (八)資料管理機關(單位):提供政府資料之各機關(單位)。
    (九)使用者:使用平臺政府資料之對象。

四、資料開放原則:
    (一)本府資料開放以本府各處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為主,統籌規劃其所屬機關(單位)
        之資料集,集中上傳於本府平臺,並發佈至數發部平臺供使用者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資料集優先以開放格式提供,逐步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三)本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但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各機關應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
        後不予開放,並主動知會資料開放主責單位。
    (四)各機關辦理本府資料開放,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

五、資料開放主責單位權責如下:
    (一)建置本府平臺提供本府暨所屬資料管理機關(單位)上傳資料。
    (二)依政府資料之性質及資料管理機關(單位)之要求,訂定及公告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
        、權利及其申請程序。
    (三)資料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其開放之政府資料未定期更新或未依使用者意見進行更新
       、改善或說明,資料開放主責單位得限期要求其更新、改或提出說明。

六、資料管理機關(單位)權責如下:
    (一)妥善處理開放之政府資料,並確保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二)隨時檢視平臺上該管開放之政府資料,如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終止提供: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料。
        2、各機關未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料。
    (三)各機關資訊系統開發應符合資料開放格式,如有誤應配合進行修正作業。

七、各機關依申請就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已存在政府資料,並以開放格式提供時,
    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予以提供。

八、各機關發展創新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開放資料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發展創
    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九、各機關應配合本原則辦理該機關之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由副處(局)長以上層級人員負
    責督導推動成效,並指派專人擔任聯繫窗口。

十、開放資料之認定,應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
    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
    授權等因素。

十一、開放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核可,並於平臺公告停止提供及其理由後
     ,得轉為依申請提供資料或不予提供資料:
      (一)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不符合公共
          利益。
      (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各機關認為
          屬於不予開放之資料,應檢附不開放之事由、相關資料及法令依據,簽請機關
          首長核定後不予開放。

十二、各機關對政府資料開放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平臺管理單位得依當年度各機關新
      增之資料集數量、資料集更新情形、資料集豐富性、完整性、正確性、時效性及易
      用性等指標,依整體表現提報各機關之敘獎人員及獎勵額度。

十三、意見回饋管理
      (一)各機關辦理資料開放時,應透過數發部平臺所設置意見回饋管道,定期檢視、
          回覆及綜整使用者意見,作為精進資料開放業務推動之依據。
      (二)各機關資料開放未依本原則辦理,或未針對具建設性使用者意見提出回應時,
          本府平臺管理單位得限期請各機關回覆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