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局長
遴 派科室主管或熟諳法令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
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派一員代行主席職務。
五、本小組之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務科科長兼任,幕僚作業由本局法務科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得隨時召開會議。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或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