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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 1110026322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1110209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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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處理流程如附件。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本府作成處分書,並依規定送達受處分人。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