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財力資源,確立
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財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行政暨
研考處處長(以下簡稱行研處)兼任之,並以縣長為召集人。
本會得邀請本府各局(處)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縣總預算案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二)本縣總預算案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縣總預算案收支差短之彌平方法。
(五)本縣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本會依本縣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直轄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
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相關業務成員,會同
本府財政處、人事處及行研處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會對於各機關預算員額計畫、約聘僱計畫、因公出國計畫、重要施政先期作業計畫、工友(含技
工、駕駛、測量助理等)、臨時人力員額計畫、增購及汰換公務車輛等事項,得設專案小組,分別
由本府人事處及行研處,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處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前二項本府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單位,應於本縣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先
期審查或初審,並將結果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會審查。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