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政策溝通、統一發布縣長相關之政策及重大縣政建設訊息、
襄助縣長規劃縣政建設及重要計畫、加強各級單位橫向聯繫與協調並建構敏捷式的幕僚服務
組織型態,依據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特設「花蓮縣政府秘書辦公室」(以下
簡稱本室) ,以有效提升縣府施政效能。
二、本室任務如下:
(一)襄助縣長規劃縣政建設及重要計畫。
(二)本府各局處業務之推進及橫向協調聯繫。
(三)縣長交辦專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執行及控管。
(四)統一發布縣長相關之政策及重大縣政建設訊息。
(五)承縣長之命,辦理強化政策溝通之各項重大縣政訊息之宣導。
(六)其他縣長交辦事項。
三、本室由本府秘書長承縣長之命指揮、監督本室執行任務,設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縣長於
本府各處處長、一級機關首長或本府簡任秘書中,指派加銜「副秘書長」職稱兼任,襄助
秘書長執行本室任務;本室人員由本府參議、秘書及不分處專員充任之,承秘書長之命辦
理本室業務。
四、本室「副秘書長」職稱之加銜,縣長得隨時免除之。
五、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室不對外行文,其任務之執行,經本室決定後,交由有關業務單位辦理。
七、為辦理本室任務,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提供意見。
八、本室所需經費,由原兼任人員之本職單位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