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分下列三種:
(一)甲種: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用,應刻機關全銜、職稱及姓名。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刻一級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二級
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稱及姓名。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稱及姓名;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三、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至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格製
發(如附表一):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四、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刻製。
五、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
(一)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
(二)一級單位主管得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字樣區別。
(三)各單位如確有報表授權審核量大並節省核判流程之需要,得以專案簽報同意後加刻報表
專用主管職名章,並於姓名右方註明「(報表用)」字樣,此章僅得用於報表或授權定型表
格之核章使用。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需先簽會本府人事處,並簽陳一層核定,且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並同
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六、保管第五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
七、增刻之職名章限於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視事
時,於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差假時之代理,應依職務
代理人規定辦理,不得使用第五點增刻之職名章。
八、本府各處及所屬一級機關陳一層核定之簽稿,除代理外,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親核,不可
使用第五點增刻之職名章。
九、本府各級人員職名章,由本府人事處委請廠商統一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如附表二);補、換
發者,由當事人簽陳一層同意後,由本府人事處製發,製發職名章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業務費
支應。
十、職名章以刻製角質章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須換發連續章者,由當事人簽陳一層同意後,再
由用人單位依第三點附表一職名章製發規格製發。
十一、本府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後,送本府人事處註銷。
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