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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1024104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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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
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基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料庫內容係指測量、登記、地價等資
料。
登記資料係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
利部之資料;測量資料係指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
之數值資料;地價資料係指土地公告地價、土地公告現值及申
報地價與原地價資料。

電子資料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如附表,收費標準之調整應經縣議
會議決同意後實施。

 

       登記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並以標示部、所有權部、他
項權利部錄數加總計價,每一千錄為一計價單位,未達一千錄
以一千錄計。

 

       測量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
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

 

       地價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每一千筆為一計價單位,未
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

 

       已提供之資料範圍之地籍圖及登記資料因資料更新,申請
人同年以內重複申請同一資料者,依首次收費標準百分之五
十計價。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與所屬機關、花蓮縣議會及有行使司
法調閱權之機關得以公函申請,免予收費。

公立學校基於學術流通及互惠原則,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
供。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應填寫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
申請表由本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