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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09205401870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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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物理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  物理治療評估費新臺幣 (以下同) 每小時一百二十元至五百元。
二  諮詢費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六十元。
三  操作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四  基礎運動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五  特殊運動治療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六  冷、熱、光、電、超音波等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七  水療、生理回饋治療等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八  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九  等速肌力訓練技術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一○  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
      十元。
一一  其他治療技術費依健保局給付標準加兩成。
一二  材料費核實計價。
一三  證明書費一百元至二百元, 英文每份加收一百元。
一四  掛號勞務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五  個人衛教卡制作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六  在宅治療費按一般治療費加二成。


第 3 條
物理治療所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報花
蓮縣衛生局核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