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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00054404A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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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
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暨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精神復健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社區復健中心(日間型)。

二、康復之家(住宿型)

第 三 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精神復健機構各項服務收取之費
用如下:

一、復健治療費: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
費。

二、住宿費: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元/日為上限。

三、伙食費:社區復健中心中餐以八十元/日為上限;康復
之家全日一百八十元
/日為上限。

四、雜費:康復之家全月二千元為上限。

五、交通費:單程每次二十公里內收費一百五十元至五百
元。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款復健治療費已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領者,不得
重複收費。

本縣精神復健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
殊情況之收費,經報本縣衛生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