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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閱覽人使用電腦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圖字第09305800560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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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服務閱覽人,提供電腦相關
    設備供民眾查檢各項書目資訊及網路資源;並為維護閱覽人公平與安
    全的使用環境,特訂定本須知以為使用規範。


二、數位學習室開放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
    五時,閱覽人得免費使用本館提供之電腦與周邊設備。


三、閱覽人應出示閱覽證、身分證等有效身分證件,親自到館登記使用時
    間,申請電腦使用登記在參考室及數位學習室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
    理。每人每次以半小時為限,每人每次至多登記一個時段,使用完畢
    後如無其他閱覽人登記下一時段,始可再繼續登記使用,同一天同一
    人以使用三個時段為限。


四、使用者離座或預約時間到未按時上線超過五分鐘 (以系統使用時間為
    準) ,視同棄權。


五、如需儲存資料,請自備磁片;列印資料時依本館複印標準收費。


六、閱覽人應依需求自行選擇本館提供之電腦,包括限定使用館內網路之
    電腦及網際網路電腦;本館基於資訊安全,僅開放網站之 WEB  介面
    服務,不含電子郵件及檔案傳輸之服務。


七、閱覽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 安裝私人軟體、散播電腦病毒。
 (三) 上網遊戲、聊天、散播謠言。
 (四) 下載非法軟體。
 (五) 進入色情網站。
 (六) 從事商業行為。
 (七) 干擾其他閱覽人。
 (八) 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八、注意事項
 (一) 使用電腦保持安靜,遵守秩序。
 (二) 電腦軟硬體遇有任何問題,請洽服務人員,切勿嘗試自行修復,否
      則應負損壞賠償之責。
 (三)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者,立即停止使用。一天超過 2  次以上者,
      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一星期內累積超過 3  次者,暫停一個月的
      使用權利。


九、閱覽人如有違反本須知第七項規定者,一經查獲,除自行負責一切法
    律責任外,依本館閱覽服務規則處理,並停止數位學習室使用權利一
    年。


十、本須知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