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依法得分割
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為限。其作業
除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 (市)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
處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共有物分割案件之調處,應由當事人一造以書面向花蓮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提出,並應按對造暨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前項
聲請書應填明調解事由、爭議情形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
(三) 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四) 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 共有物分割案之擬分割示意圖或分配圖說 (圖示應按各共有人分割
後土地分別著色標明並詳述土地使用現況及地上物處置方案) 。
(六) 原協議分管協議書。
(七) 共有人明細表及戶籍資料,如部分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合法繼
承人之系統表及有關戶籍資料。
(八) 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應檢附分區使用證明。
(九) 基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之合法建物,應檢附法定空地證明及
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影本。
(十) 基地上如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七
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文件之一。
(十一) 申請之土地如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等之限制登記
,不予受理。惟若係預告登記或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者,應檢附上開登記權利人之同意書。
(十二)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三、申請調處之案件,由本府收件審查後,全案函送土地轄區之地政事務
所依第二點第 (五) 款方案辦理測量,並副知申請人至本府繳納調處
費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及至地政事務所依規定繳納測量費用。地政事
務所測量後,檢附測量成果圖及現況圖 (透明膠片) ,隨案檢還本府
,俾憑召開調處會議。
四、調處時當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如不能親
自到場,得出具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 ,委託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處;
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委任人之印鑑證明到場
。
五、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調處委員會之同意得偕同輔佐人到場,輔佐人所為
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其陳述。
六、經排定調處之日期如有變動,應另行通知調處日期。
七、調處作業程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