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程序係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台灣
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訂定。
二、縣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以下簡稱建議案)應以資本門為限,並需依各類歲入
、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辦理。財物設備部分本節約及節能原則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採購。
三、上揭縣議員建議案,其經費需求,由本府年度預算內相關經費支應。
四、受理縣議員建議案之縣議會建議函,應依行政程序專案簽會本府教育處或其他相關局處
、財政、主計單位審核,並陳奉縣長核定後轉知各受補助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等執
行單位(以下簡稱各執行單位),依權責分層負責本公平、公正、公開及客觀原則辦理
(如附作業流程)。
五、建議案不得以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私人經費之補(捐)
助(如社區發展協會、教堂寺廟等團體)或其舉辦活動之贊助,及補助工程設施不得為
私人所有。
六、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興辦,其招標執行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本府統一採
購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及預算法、會計法、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縣(市)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補助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各執行單位辦理建議案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發包執行辦理,工程性質相同者應合併發
包作業。
八、各執行單位辦理各項建議案於驗收結算執行完竣後,應立即依據本府所訂工程經費請款
資料審查一覽表或憑證核銷檢據審查流程一覽表內容,依案預算科目或金額(學校)備齊
各項核銷資料報本府審查覈實核銷撥款結案(如附表);如有填報不實,相關法律責任
應由各受補助(委辦)單位自行負責。
九、本建議案受理期間宜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建議,俾利各受補助執行單位執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