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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途學校跨處(局)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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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相關處(局),協助中途學校
    安置之兒童或少年順利就學、培育適性發展,回歸學校、家庭或社區
    ,設「花蓮縣中途學校跨處(局)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指導事項如下:
 (一) 提議辦理本縣中途學校之相關意見。
 (二) 督導、評鑑本縣中途學校辦理、推動成效。
 (三) 本縣中途學校學生之安置、保護、課程、教學、輔導、轉介等事項
      。
 (四) 本縣中途學校之相關資源整合、協調、宣導等事項。
 (五) 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
    會有關業務。
    本會幕僚作業,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負責之。


五、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由主任委
    員就教育、社會、法務、司法、衛生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
    團體、實務工作者等人員遴派 (聘) 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以教育、輔
    導、社會、心理、犯罪防治等領域為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
    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遴派 (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會會議以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諮詢顧問及專家學
    者列席或報告。
    本會之議決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協同執行,並於會
    議中追蹤列管。


九、本會為評鑑本縣中途學校學生之安置及輔導且提供司法單位評鑑資料
    ,得設「花蓮縣中途學校鑑安輔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並得
    聘請諮詢顧問、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服務。


十、本會為督導本縣中途學校之適性課程,得設「花蓮縣中途學校課程指
    導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召集人,並得聘請諮詢顧問、專家學者提供
    諮詢服務。


十一、本會委員、執行秘書等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
      員兼任者及本會所設小組之諮詢顧問與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