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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政府制(訂)定、修正、廢止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26788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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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一、提升立法技術。

        二、增進立法效率。

        三、整合法制作業。

        四、釐清法規位階。

       五、落實法制再造。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二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

        四、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參、作業所須書表:如後附件 (附件一至附件十一,並登錄於「花蓮縣

        全球資訊服務網」供下載) 。

 

肆、名詞解釋: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前段規定:「直轄市、縣

       (市)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

       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者,稱自治條例。」另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

       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

       規,在縣(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自治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後段規定:「自治法規由地方

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另依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

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

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綱要、標準或準則。」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圖一 (自治條例) 、圖二 (自治規則)。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表。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