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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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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工
    作方向,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以促進特殊教育之發展,特成
    立「花蓮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
    兼任,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二年
    ,連聘得連任。
(一)專家。
(二)學者。
(三)相關團體、機構。
(四)家長代表。
    本會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科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科
    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之主要工作任務:
(一)提供特殊教育工作方向,作為計畫執行之參考。
(二)受理特殊教育學理與實務之諮詢和指導。
(三)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權益,受理申訴案件之仲裁。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會議主席,若主任委員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含)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七、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
    者,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八、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