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訂定。
二、本獎助學金以獎勵優秀之特殊教育學生,協助以完成學業為目的。
三、獎助對象:凡設籍花蓮縣就讀於公私立國民小學暨國民中學(含附設
補校)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且本學年
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皆可申請。
四、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
1.具有學術、藝術、創造、領導才能或其他特殊才能學生,曾於最
近五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
獲得前三名或優等以上之成績並有證明者。但以個人參加國際或
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者為優先。
2.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異者。未具有手冊,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
者,亦同。
(二)助學金:凡持有身心礙障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有特殊教育需求,且
登錄於教育部通報系統之學生。
五、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金額:
(一)獎學金:
1.國民中學每名每學年新台幣三千元正。
2.國民小學每名每學年新台幣二千元正。
(二)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
1.國民中學每名每學年新台幣二千元正。
2.國民小學每名每學年新台幣一千元正。
六、助學金及教育補費名額:
(一)獎學金:國中三十名、國小五十名。
(二)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國中三十名、國小五十名。
七、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五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八、申請程序: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
附件,請用 A4 紙影印使用),檢同左列證明文件(詳細敘明,文件
缺一,視同廢件),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彙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一)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國中一年級學生
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二)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者。
(三)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或經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九、選拔標準:
(一)清寒程度:清寒者優先(免稅證明或低收入證明者優先)。
(二)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優先。
(四)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五)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者優先。
十、凡已領取其他機構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
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
十一、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使
用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