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執行各項環保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積極主動提供民眾便捷服務
。
二、為民服務工作以簡化程序、改進法規、縮短作業時限、簡化書表、改
善工作方法、加強服務台作業、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及樹立正確服
務觀念為主要內容。
三、積極加強為民服務整體規劃工作,配合施政計畫,擬定全面提升服務
品質執行計畫,據以推行。
四、各年度之全面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內容應具體確實,訂定執行進
度,並定期檢討評估。
五、各業務單位依據業務需要,選擇與民眾關係密切或待解決之問題,訂
定計畫調查研究,或督導所屬同仁進行研究,研提具體創新建議,參
採實施。
六、定期辦理民眾意見調查,瞭解民眾意願,並應重視有關為民服務工作
之輿論反映與建議,以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七、對於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措施有所改進或變更者,應運用傳播媒體,
加強報導。
八、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應本科學管理方法,運用資訊及自動化設備,提
供民眾便捷服務。
九、對於人民申請事項須具備之證件、申請程序、辦理時限、審核權責及
規費等,應明確規定並明顯標示於服務場所。
十、對於不符規定或手續之申請案件,應一次通知補正;並得斟酌情形,
採行電話或通訊方式,辦理申請案件。
十一、制定為民服務有關法規或行政命令時,應力求簡明扼要,法意明確
;對於現有法規及行政命令等應定期整理,修訂簡併;對於不合時
宜法規及行政命令等,應主動儘速修正,或依職權建議上級機關修
訂。
十二、對於為民服務工作之處理程序、工作方法、申請書表及辦公設施等
,應定期檢討,簡化改進,積極提高行政效率。
十三、對於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詳實答復,在適法範圍內,確保
民眾權益。
十四、加強宣導為民服務觀念,積極改善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
十五、舉辦各項提升服務品質、作業知能等相關訓練及資訊提供,建立服
務品質共識。
十六、各單位在不影響業務情形下,派員前往為民服務績優機關,以蒐集
服務品質優質作法,建立資料檔案,作為本局改進參考。
十七、成立本局為民服務推動小組,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各單位主管為
當然小組成員,定期檢討為民服務工作,掌握進度確實執行,並將
相關執行成果提報局務會議。
十八、成立本局電話禮貌測試考評小組,每月由各單位主管輪流施測本局
同仁電話禮貌,並評選優良人員於局務會報公開表揚。
十九、配合花蓮縣政府辦理年度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作業。
二十、配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行政院服務品質獎」考評作
業。
二十一、本局對於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並公開頒獎表揚;為民服務績效不彰者,應由各單位主管切實輔
導改進。
二十二、本要點若有未盡之事宜,得經由局長核可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