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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200158120號
法規體系: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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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並正確
協助處理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如認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
轄區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重大傷害。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死亡證明書
者,應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


第 4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對社會治安有貢獻者,由花蓮縣警
察局會同花蓮縣衛生局報請本府獎勵。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