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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2014283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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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舉辦校外教學,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校外教學,辦理校外教學應以擴展學生學習
領域為中心,避免以遊樂為主。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經校內相關會議充分研討,
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由各校依課程需求自行核處,免再報府核備,
行前依校外教學查核表項目(附件一、二)查核,查核表留校備查。

 

四、實施類別:

(一)社區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外社區附近所做教學活動。

2、實施前應向學校提出教學計畫或申請,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
則。

(二)畢業旅行或其他主題性之校外教學活動:

1、活動行程由學校、導師、家長共同規劃,畢業旅行以應屆畢
業生為實施對象,每屆至多一次為原則。

2、實施時間以不超過四日為原則,行前須知會駐區督學。
 

五、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不得強迫
學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應由學校安排學習活動。

 

六、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時,應考量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詳列
經明細表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合理、公開並依會計程序。

 

七、學校指派教職員工擔任校外教學隨行人員,屬因應公務需求,辦理
校外教學勞務採購應含隨行人員數量,決標後依參與人數平均分攤費
用,學校隨行人員所需費用應由學校經常性預算項下支應。

 

八、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學校隨行人員人數,除畢業班導師外,畢業班
班級數
1-5班,可增加2位隨行人員;畢業班班級數6-10班,可增加3
位隨行人員;畢業班班級數11-20班,可增加4位隨行人員;畢業班班
級數超過
20班,可增加5位隨行人員。

 

九、本府已為縣屬學校學生投保團體平安保險,復隨隊教職員工係因公
務需求,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7條不得另
行投保;非縣屬學校部分請另行為參加校外活動學生及教職員工辦妥
平安保險。活動期間應派專人負責管理急救藥品,並儘可能派醫護人
員隨行。

 

十、校外教學活動應鼓勵家長參與或協助,如為縣外教學或畢業旅行
之活動,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擔任領隊,教師及家長應於校外教學
行前實施學童安全教育,行前勘查活動,得視活動目的、路線、及安
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事先做好急難救助編組,活動
    期間隨時查點學生人數,並隨時注意學生狀況。

 

十二、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領隊人員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讓學
    校能掌握行蹤。如有重大偶發事件,領隊人員應立即指揮作妥善處
    理,立即向學校及本府報告,並依「花蓮縣政府主管各級學校處理
   緊急傷病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十三、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治單位警
    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之地區。

 

十四、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
    定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