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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 1130008117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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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組織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於各鄉、鎮、市設
         戶政事務所,隸屬縣政府。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縣政府民政處指導、監督,綜
         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事項。
            四、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第 五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以
         上者設戶籍登記、戶籍行政二股,股置股長。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遴薦適當人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未置兼任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遴薦適當人
         員,循主計系統指派兼辦。

第 八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戶政事務所遴薦適當人員,循人事系統指派
         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兼任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遴薦適當人員
         ,循人事系統指派兼辦。

第 九 條    戶政事務所政風業務由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體系核派兼辦。

第 十 條    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一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