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建字第0910109080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實施範圍為豐濱鄉、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瑞穗鄉、富里鄉。
但屬山坡地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實施範圍內之建築物,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外,其工程造價在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或由營造業承造,其申請建
造執照應備具之工程圖樣如下:
一、基地位置圖。
二、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但選用花蓮縣政
    府製定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平面圖、立面圖。


第 4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認定標準以內政部訂定範圍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