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為經營管理花蓮縣石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特
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館之經營事項如下:
一、典藏。
二、展覽。
三、教育訓練。
四、餐飲服務。
五、其他推廣服務。
前項展覽及餐飲服務必要時得委外經營。
第 三 條 開放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休館日期為每周一、清明節、
端午節、中秋節、除夕、春節及換展期間。
第 四 條 門票票價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二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十元。
軍警學生及二十人以上一般團體得購買半票。
花蓮縣民、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十二歲以下兒童或身心障礙持有
證明者,免費入場。
第 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