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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4: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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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公教人員輔建購置住宅、住
    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福利互助等事項,特設花蓮縣政府公
    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住宅輔建基金及急難貸款資金之籌集運用管理與稽核事項。
(二)關於各項福利互助金結算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住宅輔建業務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關於各項急難貸款之審核貸與事項。
(五)關於住宅輔建及急難貸款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六)其他有關住宅輔建及急難貸款等行政事項。


三、本會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住宅輔建組。
(二)財務組。
(三)主計組。
(四)行政組。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委員一人兼總幹
    事,由人事單位主管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置常務委員三人
    ,由本府財政、主計、行政暨研考單位主管兼任。


五、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每組置幹事一至二人,均
    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內部遴選適當人員兼任之。


六、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