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
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條規定設花蓮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
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以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為主要執行單位,下設政策規
劃、課程教學、案件調查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共四
組,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指派。
本府一級單位(機關)應指定主管人員為性別平等業務推動人員
,納入前項四組協同作業。各組作業得直接聯繫民政、社政、原住
民行政、衛生、文化及警政等相關單位(機關)。但對外行文,仍
由教育處彙總,並統一以本府名義行之。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由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總幹事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副總幹事由教
育處副處長擔任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學
校代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
工作者聘(兼)任,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
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
員合計,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設置常務委員五人,除召集人由總幹事兼任外,其餘四名常務
委員由本會委員互選產生,其中女性常務委員應有至少三名,並由
召集人召集常務委員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名
本會委員代表出席。常務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或由常務委員
推派一人擔任主席。常務委員會議為花蓮縣於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事件發生時得介入處理或協助,並擔任申訴案件是否受理之審議小
組。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為利經驗傳承,續聘之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席,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會議並
得視審議議案之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
長擔任本會執行秘書,承總幹事之命,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有關行政
業務,並由執行秘書自單位內人員遴聘一人擔任兼職行政人員,辦
理行政庶務。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機關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