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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照顧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慰問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助字第0960009375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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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縣民遭受各種重大災害或意外事
    故致生活陷困者及於本縣境內民眾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重傷者之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依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依下列標準及規定執行之:
(一)在縣境內民眾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或失蹤者,每名發放新臺幣(下
      同)參萬元、重傷者每名發給貳萬元。
(二)縣民因重大災害死亡、失蹤者或因重大意外事故死亡致家庭生活陷
      困者,每名發給參萬元。
(三)縣民因重大災害重傷或因重大意外事故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困者,
      每名發給貳萬元。
(四)因災致住屋毀損嚴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者,每戶發給慰問金伍千元
      。
    前項不堪居住程度以鄉鎮市公所查填之災情速報表達安遷救助標準者
    (即半毀以上)為限,並以實際居住現址者為慰問金發放對象。
(五)同一事故,一年以一次為限,已依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花蓮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申請要點或花蓮縣天然災害救助金核發
      標準核發者,不得重複核發。
(六)因重大災害而失蹤經尋獲者,前已受領慰問金,依規定追繳之。


三、受慰問民眾家屬受領慰問金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四、慰問金核發作業所需行政調查作業,本府得派員實地查證。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項下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