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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保字第0990146014號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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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健康城市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倡導全民健康理念,以營造本縣為更健
康的永續發展城市,特設「花蓮縣健康城市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審議花蓮縣健康城市白皮書及推動本計畫優先重
要議題。

(二)輔導花蓮縣各產官學界發展縣民相關健康議題,整合相
關機關資源,促進跨局處合作,並發揮綜合效能。

(三)追蹤、檢討本計畫提案核定後之推動進度及績效。

(四)其他有關本計畫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設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人,委員二十七至二十九人
,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另一
副召集人由召集人遴聘專家學者一人擔任,衛生局局長為執行
長;除前述人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二)原住民行政處處長。

(三)觀光旅遊處處長。

(四)農業發展處處長。

(五)客家事務處處長。

(六)社會處處長。

(七)教育處處長。

(八)民政處處長。

(九)建設處處長。

(十)主計處處長。

(十一)財政處處長。

(十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長。

(十三)花蓮縣衛生局長。

(十四)花蓮縣警察局長。

(十五)花蓮縣消防局長。

(十六)花蓮縣文化局長。

(十七)學者專家五至六人。

(十八)民間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除依職務兼任者,依其任

     期遞補外,任期未滿委員出缺時,召集人得補行遴聘,遞補
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會議一年召開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
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必要時召集人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
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會議事及幕僚作業,由花蓮縣衛生局人員兼辦。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
費。

七、本會年度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