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教育視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教育部施政主軸暨花蓮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


貳、視導目標:
一、落實教育政策、貫徹教育目標。
二、發覺教育問題、探求改進意見。
三、鼓舞教育士氣、促進教育發展。
四、發揮視導功能、提高教育品質。


參、視導原則:
一、遵守專業倫理及規範。
二、把握組織目標,發揮組織功能。
三、立場公正、客觀。
四、兼顧過程及績效。


肆、視導方式:
一、劃分視導區域,採駐區責任制。
二、採實地訪視、檢閱資料、座談、問卷、測驗等方式,靈活運用。


伍、視導區域(如工作分配表)。


陸、接受視導單位:
一、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
二、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南平中學籌備處。
三、本縣各文理補習班、技藝補習班。


柒、視導期間:全學年分兩學期實施。


捌、視導項目:
一、本縣各視導人員對各接受視導單位各項業務應做普遍性視導。
二、本縣各視導人員應將下列各項列為視導重點加強視導:
(一)校長領導、學校行政運作及組織氣氛。
(二)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中小學各領域教學正常化、教學品質。
(三)創新教學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展及執行績效。
(四)友善校園及健康促進學校之營造。
(五)推展親職教育、課後輔導及發展學校特色之績效。
(六)學校工程品質維護及進度掌握。
(七)學校軟硬體財產及設備之管理使用。
(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
(九)特殊教育之實施。
(十)環保、資訊等六大議題之推行。
(十一)童軍、交通、視力保健及衛生教育之實施。
(十二)品格教育之實施。
(十三)中輟生及學生行為之輔導。
(十四)校園安全、偶發事件之防制及處理。
(十五)午餐教育之推行。
(十六)綠色學校永續校園之推動。
(十七)各公私立幼稚園及國幼班之輔導


玖、視導報告:
一、視導人員應於每次視導會議提出視導工作記要,檢討得失,並提出建
    議或改進意見。
二、視導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時提出視導報告(校務評鑑)。
三、各視導人員應密切注意視導區內教育動態,遇有偶發或重大事件,應
    迅速洽同有關單位妥為處理,並應即向教育處處長提出報告。
四、如遇學校建議意見或遭遇困難事項,由駐區督學會知各科或專案簽報
    。
五、視導人員調查案件或處理其他交辦事項應注意時效。


拾、聯絡配合:
一、視導人員於視導期間,其行程及聯絡方式應告知督學室。
二、教學輔導時應視實際需要與本縣國教輔導團密切取得聯繫。


拾壹、視導經費:
      視導人員差旅費編列預算支應,並依規定手續報支。


拾貳、本要點經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