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花蓮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
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以財政處為主管單位;管理機關(單位
)依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定之。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設置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網路傳輸替代
,但應定期更新備份並為異地備授。
五、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並指定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隨時
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產籍
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
動後之資料送主管機關核對。
六、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財產權利憑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八、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九、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檢
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十、為健全產籍管理,管理機關(單位)對管理之產籍資料應於每年 11
月底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更正作業,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
一致無誤。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
用、事業用或非公用不動產分別登錄列管。
二、新增土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
之縣有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
列帳,並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
有償撥用等登記後,應登錄財產卡資料並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增加單。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1)財產卡或財產報表。
(2)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公共用免附)。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都市計畫外者免附)。
4.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財產卡。
(2)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圖。
(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外者免附)。
(6)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7)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
,以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8)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三、新增建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
管之縣有建物。
(二)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
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
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
、有償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如短期
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
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稅籍,並自行編列臨時建號(E+序
號),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增加單。
(3)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1)財產卡。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3)稅籍資料。
4.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財產卡。
(2)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建物登記謄本。
(4)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5)位置平面圖。
(6)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7)稅籍資料。
(8)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9)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一、土地減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
少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
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單。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1)財產增減表。
(2)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減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
物(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滅失登記及稅捐機關註銷
稅籍後,應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應將產籍資料辦理
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減損(減值)單。
(3)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1)財產增減表。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財產卡(部分滅失、變更稅籍資料或建物減值)。
(4)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部分滅失)。
(5)房屋稅籍證明書(變更稅籍資料)。
三、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土地或建物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
用等原因,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土地或建物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
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增加單。
C.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4)新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
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增減表。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未繕狀
者免附)後,辦理產籍登錄。
(2)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核備: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增減表。
C.異動檔磁片。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四、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變動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
重測、重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
重測、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增(減)單。
C.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列管:
A.財產卡。
B.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C.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4)管理機關(單位)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者免附)。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1)主管機關每年一月應於產籍資料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並隨
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2)管理機關(單位)應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
值。
肆、產籍之檢核: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於每年 11 月底至少與
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
符者,應查明更正,並將更正後之資料送主管機關列管。
二、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一)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
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
辦理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
定,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
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
資料辦理產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
畫分區及用地別,辦理產籍異動。
伍、報表作業:
一、平時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應
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1 份送交會計單位:
(一)財產分類統計表。
(二)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單。
(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半年及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每年 1 月、7 月 15 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函
送本府核備:
(一)財產分類量值目錄。
(二)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三)財產增減表。
(四)報廢財物處分統計表。
(五)財產目錄總表(每年 1 月 15 前函送本府核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單位)認應提供之表報。
陸、附錄
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二、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備註:「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可至
國有財產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網址:http://www.mofnpb.gov.tw/)/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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