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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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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特設花
    蓮縣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人力規劃、補助標準、評估指標、作業程序、
      專業倫理、績效指標、管考機制等作業之研議事項。
(二)協調各相關機關(單位)辦理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之研議事項。
(三)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整合與教育宣導之研議事項。
(四)結合民間宗教組織、社會團體、志工人力協助推動弱勢家庭脫困計
      畫之研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研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 11 至 13 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 1  人
    ,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單位指定相關人員兼
    任:
(一)社會處(勞政、婦幼)。
(二)教育處。
(三)原住民行政處。
(四)財政處。
(五)城鄉發展處。
(六)花蓮縣警察局。
(七)花蓮縣衛生局。
(八)花蓮縣就業服務站。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
    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二人均無法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擔任會
    議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
    出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視需要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應邀出席之機關代表、專家學
    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小組之幕僚行政業務,由社會處負責;本小組決議事項及對外行文
    ,均以本府名義為之並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