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
品管理制度,並落實資訊公開,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據「政府出版
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機關暨所屬機
關、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
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出版品管理應指定專責
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申請、分發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四、各機關編印出版品除需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
業規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將資料登
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資訊網上,並副知行政暨研考
處。
五、各機關出版品印製或銷售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
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二)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至政府出版品網(GPNet) 申辦統一編號(
GPN ),並於完成編訂統一編號後,將出版品之書目資料(版權頁
、書名頁、目次頁、序言)影本各一份送行政暨研考處、國家圖書
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
目(CIP)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同時定期管理維
護本機關基本資料及出版品書目資料等相關作業。
(三)出版品於出刊後倘有延後出版,請自行上網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相
關資料。
(四)各機關出版品版面應以橫式編排(法規彙編除外);印製前應先就
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五)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外,應
同時具備電子檔,並得於契約中約定受託廠商轉製可攜式文件檔(
PDF 檔),應永久保存以利後續應用。
(六)出版品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價,其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
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
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六、各機關出版品銷售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可自行或
委託書局、展示中心、各機關販售單位等代售;販售所得應繳交縣庫
。但委託販售者,其委託代售費用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之
為限;其餘銷售作業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得視需要重製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受託展售單位重製之。
八、出版品編印完成後,應寄存於國家圖書館(二份)、國會圖書館(二
份)、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二份)、花蓮縣文化局(四份)
、行政暨研考處(二份);其餘寄存相關事項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
服務作業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為業務改進
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