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本府與所屬機關或所屬機關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
事條例任用之非主管人員,調任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
但衛生局與各衛生所相互間之遷調依衛生局之遷調規定辦理。
(二)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遷調:
1、具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遷調至未足額進用之機關。
2、單親或配偶長期在外縣(市)工作需就近照顧就讀高中職
以下子女者。
3、獨子女之父母年逾七十歲或重病,需就近照顧者。
4、其他特殊狀況或原因者。
三、限制:
(一)依法令有服務期限規定尚未屆滿服務期限者。
(二)在現職機關服務未滿一年者。
(三)經申請並奉准後自請銷調者,自銷調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提出遷
調申請。
四、作業程序:
(一)遷調意願調查作業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各辦理一次。(遷調意願
調查表如附表)
(二)遷調意願調查作業完畢後,符合遷調人員由本府人事處造冊列
管。
(三)各機關職缺經核定辦理遷調者於本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並
依本作業原則簽報縣長核定遷調。
五、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不適用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