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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飲用水質檢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0970112952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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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飲用水檢驗業務,確保飲用水安全,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縣轄區內以地下水為水源之飲用水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花
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提出申請。
但下列水質樣品,不予受理:
一、非本縣轄區內之地下水水源產出者。
二、市面販售之包裝及盛裝水。


第 3 條
申請人依申請檢驗項目(如附表二)之規費標準繳納完竣後,環保局應排
定採樣日期及作業人員執行採樣,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檢驗項目逐項分別
繳納檢驗費用為:大腸桿菌群密度 1  件新臺幣(下同)900 元、總菌落
數 1  件 700  元、 pH 值 1  件 200  元、濁度 1  件 300  元。


第 4 條
受檢水樣因含有干擾檢驗物質經判定無法檢驗者,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該檢
驗項目之規費。但已就相同水源或無法得出檢驗結果之項目執行檢驗者,
其規費均不予退還。


第 5 條
檢驗結果製成檢驗報告書(如附表三)送達申請人,其記載事項之效力僅
及於受託檢驗之樣品,申請人不得以此報告書之記載事項或字號作為宣傳
廣告及商業推銷用途。


第 6 條
委託人對於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得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七日內,填具
申請書並繳交檢驗費用申請複驗。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