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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 1100246740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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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營建餘土)收容場
    所設置及變更之申請案件,特設花蓮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場所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二、本小組以審查下列案件為任務:
   (一)營建餘土收容處理場所設置。
   (二)營建餘土收容處理場所展延營運期限。
   (三)營建餘土收容處理場所營運終止、封場。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本府
    所屬機關(單位)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二)花蓮縣警察局。
   (三)地政處。
   (四)建設處(都市計畫科、水利科、交通科)。
   (五)觀光處(工業管理科)。
   (六)農業處(水土保持科)。
   (七)專家學者。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單位)指派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建設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建築管理科科長兼任之,協助
    召集人綜理業務;置幹事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本小組依申請案件不定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小組執行審查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審查作業所需經
    費由建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