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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附設德興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0980161042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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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花蓮縣立體育場附設德興停車場
    (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管理及維護場內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計有 A、B 、C 區,採全天候開放且免收停車使用費之停車
    服務。


三、本府因舉行特殊慶典活動或其他重大活動,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採行
    部份或全部管制停車場,不對外開放。但本府員工及公務車輛不在此
    限。


四、車輛停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停車場內禁鳴喇叭或為其他喧嘩之行為,不得滯留或有侵擾行為
      ,違反者將逕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二)本停車場對於所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損壞及遺失賠償責任。
(三)使用人應共同維護場地清潔,如有損毀停車場各項設施,應負賠償
      責任,在未賠償前,本停車場得留置該肇事車輛。
(四)車輛駕駛人停車時,應依劃設之位置停放整齊,不得任意停放或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者。
(五)進出車輛應注意來車,遇有來車選擇適當位置會車,禮讓車道上行
      進中車輛優先通行,依序進出,不得爭先搶道。
(六)禁止攜帶或車輛裝載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進入本停車場
      及不得於停車場內吸菸、使用燃燒器具或設備。
(七)為維護場內空氣品質,車輛發動後,應即儘速駛出,熱車時間不宜
      超過三分鐘;車輛停妥後,應即熄火,不得原地發動引擎。
(八)不得於停車場內清洗、清理及檢修車輛。


五、違反前點規定經勸阻不聽者,本府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另於本停
    車場停車而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者,
    經本府通知車主而未移置者,通知警察局交通隊予以拖吊移置並開單
    告發。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