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所需
資源及各項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求有效整合現有特殊教育人力及資源,建立完整之特殊教育支持服務系統
,以因應特殊教育之發展並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動,設花蓮縣(以下簡稱
本縣)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本縣中區特教中心及本縣南區特教中心(以下簡
稱特教中心)。
三、特教中心組織編制如下:
(一)特教中心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擔任總召集人,教育處特殊
及幼兒教育科科長擔任副總召集人,特教中心所在學校之校長擔任召集人。
北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鑑定安置組、研發管理組、推廣服務組、資優教育組
、學前特教組組長各一人,另依業務需要,增設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業
務承辦人一人;中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課程發展組、行政事務組組長各一人
;南區特教中心設主任及研發管理組、行政事務組組長各一人。另為處理非
例行計畫之申訴、諮詢及訪視輔導工作,得由總召集人遴派優秀特教教師或
退休教師、社區義工兼任諮詢輔導員。
(二)特教中心置主任、組長及業務承辦人,任期二年,並由總召集人遴聘優秀特教
專業教師兼任或約聘(僱)專業人員擔任。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
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三)教師兼任主任者,每週授課零至四節;兼任組長或業務承辦人者,每週授課四
至六節。兼任主任、組長或業務承辦人之教師,出勤、休假規定比照學校教師
兼職行政人員之規定辦理。
(四)特教中心得置社工、心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教
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以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四、特教中心任務及分工如下:
(一)總召集人:督導特教中心業務。
(二)副總召集人: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三)召集人:協助綜理特教中心業務。
(四)主任:推展並管理特教中心各項業務。
(五)三區特教資源中心之組織及工作職掌表詳如附表。
五、特教中心所需相關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倘有不足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執行年度工作
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獎勵。
七、特教中心應主動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其年度工作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報本府核
備。每一學年度結束時,需將該年度成果報告整理報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