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政府訪查代理公庫機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0980192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查核代理縣庫行庫(以下簡稱代理機 關)之代庫業務
                ,以確保縣庫安全,依花蓮縣縣庫規則第 32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訪查對象為代理機關。

三、本府每年度至少辦理查核一次,訪查事項如訪查代庫機構報告表(如 附件),並將訪查
                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四、本府得協同地方稅務局、臺灣銀行花蓮分行於每年度不定期辦理查核 代理機關轉委代庫
                機構經辦縣庫事務及抽查各鄉鎮市代收稅款處之代收業務。

五、訪查結果應將業務缺失函請代理機關轉知各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處改 善,並將處理結果
                 報府。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