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建立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
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及建
議制度,特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
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建立使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
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鼓勵公務員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
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產力之
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生活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
事項。
四、各機關之參與及建議制度,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應至少選擇下列適
當方式之一實施,其方式如下: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
以機關或單位為單元,分別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
,定期舉辦業務會報(例如:處務會議、科課隊務會議、業務觀
摩會、業務檢討會、校務會議等),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
共同研討本機關或本單位施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
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
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處,使各公務員均能參與機關之決策與管理
,暢通溝通管道。
2.推動品管圈小組活動:
各機關內部單位或層級編定品管圈小組,最基層每組以三至十人
為原則,每年選定有關業務項目二至四個為革新研討主題,每個
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動,以達成預定活動
目標。各小組活動時,除研討主題外,並得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
、研提改進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
換生活及工作心得,提出需協助之處。運用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
,革新改進,並發揮團隊互助力量、激發工作向心力。
3.辦理基層人員溝通座談會:
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定期主持溝通座談會,與會人員為機關內各
基層公務人員,每一年度至少舉辦二次,會議內容包含對主辦業
務、組織氣候及各項制度等應興應革事項,建議者得提出具體之
革新改進建議書與紀錄,陳請機關首長核閱。
4.推行目標管理:
由各業務主辦人員就主辦業務擬訂年度計畫目標初稿,經彙整後
與單位主管充分研商,共同擬訂單位之年度計畫目標初稿,各單
位所擬初稿經彙整後,再由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充分研商,共同
擬訂機關之年度計畫目標。個人及單位年終成績考核則依據目標
達成程度予以評定。
(二)建議部分:
1.設置意見箱:
各機關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採網路方式提送機關電子信
箱,所提建議若係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具名,
則轉交主管單位研處。
2.革新提案: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或改
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
有效益性。
依前項方式所提之應興應革事項,應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詳如附表
一)送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評審。
五、各機關人事單位應設置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得與各機關現有之
委員會合併),定期評審各建議書內容。
各機關人事單位受理各建議書,應先移請主辦業務單位研處,簽註可
行性評估意見後,交付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小組評審。評審結果陳請
各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詳如附表二)
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六、經評審入選之建議案,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
擬訂執行方案,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實施;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
簽陳核定免予實施,除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外,並會知評審小組
。
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者,則送請主辦業務單
位擬辦,移請有關機關參考辦理。
建議案經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限制原因已不
存在或情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得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申
請重審。
七、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依行政院年度重大施政項目類別(每年
三至四類組),填註具體措施及成效(格式詳如附表三)送請本府參
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初審(評分標準詳如附表四)。
本府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
行政局)規定可參加複審之件數,擇優選送優良者,提送人事行政局
複審。
經本府評選參加複審之各機關應遴派適當人員依相關規定出席人事行
政局複審及決審會議。
八、獎勵方式:
(一)建議案獲行政院核定獎勵者,其獎勵方式如下:
1.特優獎: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得敘記大功一次。
2.特等獎: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得敘記大功一次。
3.優等獎: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得敘記功二次。
4.榮譽獎: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得敘記功一次。
(二)建議案經各機關(單位)擇優選薦參加本府初審,未獲行政院核獎
者,其獎勵如下:
1.經各機關(單位)選薦參加本府初審,惟未獲本府參與及建議制
度審查小組選送參與行政院複審者,嘉獎一次。
2.經本府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選送參與行政院複審,惟未獲行
政院核獎者,嘉獎二次。
(三)各機關辦理參與及建議方案之承辦人員有具體成效者,得由各機關
逕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九、建議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並敘明理由通知該建議者:
(一)同內容之建議業經採行。
(二)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經提出而受理在案。
(三)同內容之建議經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同一事項曾獲頒其他獎項。
(八)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十、各機關除獎勵部分外,得依據本要點及行政院 98 年 3 月 6 日院
授人考字第 0980061171 號函修正核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逕行另訂實施要點發布實施
,免再報本府核備。
各機關採行之參與及建議實施方式,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外,並得自
行訂定其他活動方式辦理。
各機關不得因建議者對機關措施之批評,而予以懲處。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內預算勻支。
十二、執行本方案成效,列為專任人事機構年度業務績效考核重點。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