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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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交通車乘車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綜字第 1120136588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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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基準收費對象包含園區公職人員、約僱(用)人員、臨時人員、園區進駐廠商工
作人員及實際上搭乘交通車之其他人員。
二、收費標準每人每日搭乘園區交通車費用如下表;而後應市場現況調整乘車費用。
┌──────┬─────┐
│地 點│費用(元)│
├──────┼─────┤
│花蓮←→園區│80 │
├──────┼─────┤
│志學←→園區│60 │
├──────┼─────┤
│鳳林←→園區│30 │
└──────┴─────┘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