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管理所轄設置之各產業展售廊道,提供原住民促銷
自產農特產品、美食、時令原生菜、手工藝品等,提升原住民
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設置展售廊道地點如下:
(一)花蓮市原住民活動中心(花蓮市信義路2號旁)
(二)花蓮縣原住民文化館(花蓮市北興路460號)
(三)原住民族產業推展園區(光復鄉大馬村林森路302號)
三、本要點所稱管理使用如下:
(一)廊道安全維護管理
(二)食品衛生管理
(三)廊道環境衛生管理及使用
(四)其他有關管理使用事項
四、廊道展售物品種類如下:
(一)時令原生菜、果類
(二)農、畜產類
(三)手工藝品、裝飾品類
(四)水產類
(五)雜糧、雜貨類
五、管理單位由攤商成立管理委員會辦理相關管理及使用事項。
六、使用攤位期間以六個為限,並具原住民籍之本縣族人,期
限屆滿若有需要另簽訂使用契約。
七、申請使用攤商以本人為限,不得轉租或分租、轉讓等情事
,一經查處屬實,收回使用權。
八、使用人若終止、死亡、因故不能親自經營時,應至本府辦
理終止或變更手續。
九、使用人應遵守規定如下,經本府口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者,收回使用權。
(一)使用人應善盡管理之義務,妥善管理及維護廊
道設施,如有故意或過失毀損,均負恢復原狀或賠償之
責。
(二)不得拒絕或妨礙管理單位督察與輔導、管理。
(三)不得將攤位作債權擔保之標的物。
(四)禁止在攤位區生火營炊或供住家使用。
(五)不得變更攤位使用用途。
(六)不得有違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妨礙衛生
等情事。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