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環保科技園區
推動計畫作業與管理要點」第二十九條、「環保科技園
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第十二條及「花蓮縣環保
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評估對象為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量產實證
區及研究發展區之核准入區廠商、研究機構。
三、本府依據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與管理要點成立
「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並委請學研單位
組成工作小組對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
研究機構辦理定期追蹤考核,以確保其正常興建及營運。
四、評估方法:
(一)量產研究區:每年辦理一次興建及營運績效評估。
於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興建階段及營運階段進行評估,
由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先自行填寫興建及營運績效自評表
(如附件一),評估委員則依自評表、行政院環保署核定之
入區許可文件、研究補助計畫及現場實地勘查作為評估依
據。
(二)研究發展區:每年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估。於入區
廠商、研究機構營運階段進行評估,由入區廠商、研究機
構先自行填寫營運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二),評估委員則依
自評表、行政院環保署核定之入區許可文件、研究補助計
畫及現場實地勘查作為評估依據。
五、評估項目:
(一)量產研究區:
1、興建績效評估:
(1)施工進度。
(2)環境友善程度。
(3)證照申請。
(4)綜合意見。
2、營運績效評估:
(1)申請補助項目。
(2)補助計畫執行成效。
(3)環保生態。
(4)社會效益。
(5)其它。
(6)綜合意見。
量產研究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興建階段評估表格如附表
一所示;營運階段評估表格則依照不同行業別訂定其評估
內容,評估表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
(二)研究發展區:
1、申請補助項目。
2、補助計畫執行成效。
3、工安環保。
4、社會效益。
5、研發進度。
6、技術移轉進度。
7、其它。
8、綜合意見。
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營運階段評估表格如附
表五所示。
六、評估程序:學研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於執行量產實證
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評估後,彙整評估
結果送交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評定,並將評估
結果以書面通知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
究機構,並副知環保署。
七、評估標準:評估委員依據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
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評估表格,依評估表格內
各評估項目內容進行評估,並給予綜合建議。
八、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針對
評估綜合建議,應以書面方式回覆,針對改善之建議應提
出可行改善計畫、改善期程,並函文至本府,本府接獲量
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改善計畫相
關書面資料後,如有必要,將邀請評估委員進行現勘複驗。
※詳細書表格式請至網站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