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
,建立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制度,為明確審核及抽查 之處理
方式,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
(一)依「綠建築推動方案」,委託專業公會、團體專案實施之
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之案件。
(二)依內政部所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
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實施有關綠建
築設計查核之定期抽查案件。
三、綠建築審核及抽查之處理原則:
(一)未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依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已核發使用執照案件,考量公益與領得使用執照房屋所有
權人之信賴保護原則,由本府建管單位於使用執照存根註
記「實施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時,已領得使用執照案件。」
(三)綠建築設計審核及抽查成果不符案件,經認定該設計或簽
證之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移送懲
戒。
四、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