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一般部份:
一、本縣100年度總預算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單位預算、鄉鎮市
公所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應遵照行政院頒「
一百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
一百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編製外,並應依
本府訂頒「花蓮縣一百年度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
理。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所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
預算除依照本機關法定職掌外,應參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
縣長政見、議會建議案等擬訂本年度施政計畫,並依計畫
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本年度所能完成之工作量
,遵循節約原則擬編歲出概算。
三、各機關編列預算之總說明應將機關設立沿革述明及資本性
支出具有衡量單位之計畫量化說明,歲入方面應按以前年
度實收狀況、99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衡酌各種增減原
因及其他經核定之收入,核實編製歲入概算,如因物價波
動單價調整(非外在因素)而有超收亦不得以此請求追
加相對之歲出預算,為考量受惠者付費原則,各種申請書
表應考量使用者付費方式收費。
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經常性業務經費,除依相關法規辦理事
項或依標準調整增加外,一律按核定額度編列(不包括上
級補助計畫及收支對列計畫),至新增經常性計畫所需經
費,亦應先就原核定預算額度內調整支應。
五、因當前本府財政困難,歲出難有成長空間,為促進資源有
效運用及維持經常收支平衡,各機關應切實在100年度歲
出概算額度範圍內,秉持零基預算精神編列,並通盤檢討
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面檢討現有施政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實施效益
1、各機關編列歲入歲出概算時,應依「中央及地
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審慎檢討辦理。
2、各機關以往曾因原編列經費不足而申請動支第
二預備金者,100年度應視實際需要情形優先
編足,將來於年度進行中亦應嚴格控制執行,
不得以原編列經費不足為由持續申請動支第二
預備金。
3、組織改造相關經費應妥為規劃,並在所獲歲
出概算額度範圍內,優先編列預算辦理。
4、收支併列項目應核實編列,並檢討科目整併之
可行性,以增加執行彈性,如屬公有設施或財
產之經營管理,以及屬作業或營業性質之業務
,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
間辦理實施要點」規定,檢討改由委託民間辦
理,以收取回饋金或權利金編入預算,以利業
務推廣增加收益。
5、獎勵競賽及民眾檢舉獎金應優先編足,公務人
員專案獎金則不宜增加,並應本核實原則加以
控管,在年度預算範圍內支應。又為增加執行
彈性,並檢討科目整併之可行性。
6、各機關凡有未合時宜、以前年度實施未見績效
或經審計室查核結果認為財務效能欠佳之計畫
,應予刪除,其預算內容可撙節者,亦應檢討
減列,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
7、各項計畫應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
,排列優先順序,在本府核定之各類歲出概算
額度範圍內統籌調配編列。
8、各機關有特殊情況需增購或汰換公務轎車、旅
行車、客貨兩用車及各式交通車,應先報府核
准後始得編列預算;各式車輛均應購置節能減
碳之車種,其編列年度增購汰換車輛預算前,
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且於歲出概算額
度範圍內辦理。
9、各機關應核實編列業務宣導經費,並於單位預
算書表內,將經費編列情形妥適表達。
(二)緊縮經常支出
1、應依照本府共同性費用基準編列,不得溢列,
又非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
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亦均不得列入概算。
2、各種文件印刷經費,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
精美。
3、各種節令慶典經費,不得舖張。
4、不得編列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經費。
5、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為辦理促進就業方案相
關措施外,以不超過96年度實支數額為原則,
超時加班費編列不得超過90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
6、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
,其中國外旅費與教育訓練費項下之出國進修
、研究及實習經費不得超過99年度預算數;99
年度未編列出國進修、研究及實習經費,而100
年度有編列者,其100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
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不得超過99年度國
外旅費預算數;另各機關出國進修、研究及實
習計畫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核定。
7、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
經費等應儘量減編。
8、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
並應撙節相關經費;另國內進修補助經費不得
增加。
9、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基本需求額度內與節能
減碳相關之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
印刷等總計應撙節。
10、經常門額度得調整至資本門運用,資本門額
度除為配合政府當前施政重點項目需要外,
原則上不得調整作為經常門之用途。
六、經常支出內未具績效或已辦理完成之各項計畫經費不予
編列,上年度預算執行進度落後或以前年度保留款過鉅
之計畫,應徹底檢討預算執行落後原因,對於預算執行
嚴重落後之工作計畫,本年度應減列或免列。
七、各機關員額除高中、國民中小學教師員額部份得依本府
核定班級先行申算編列外,其餘不論編制內、編制外非
經本府核准不得先行編列預算辦理,員額增減均應在人
事費彙計表內註明奉准文號,約聘僱人員人事費應將核
准僱用之文號或檢附簽准案填入說明欄。
八、各機關學校人事費正式人員待遇部份,依現有預算編制
人員敘薪職等進一級編製,為統一編列起見,本年度以
15個月(包括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及不
休假加班費等)同時衡酌99年度實際支用情形計列。
九、正式人員人事費應確實核算,按其法定職掌依「歲出政
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將人事費列於不同業務計畫
。所屬機關學校正式人事費由本府核定。
十、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
依法律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外,餘應依「花蓮縣各機
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各國民中小學編列分預算,其分支計畫計有「一般行
政」、「各科教學業務」及「一般建築及設備」,均
按學生人數每生每年補助1,600元編列。
十二、各項規費收入應積極檢討,如有偏低情況,應依規定
程序合理調整,以符合受益者、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核發證明書案件之規費收入,請積極檢討其服務成本
予以調整並儘速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編列歲入預算
,以增裕庫收。
十三、各地政事務所由勞務收入項下提列之勞務支出,按花蓮
地政事務所40%、鳳林地政事務所70%、玉里地政事務
所60%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編列概算。
十四、各機關所辦業務由上級機關全額補助者應優先編入概算
,補助收入應以核定數為準,並詳編列依據以免虛收實
支。上級機關僅部份補助,本府必須負擔配合款者,次
優先編入概算,除在計畫內容內詳細述明外,並應在費
用明細表「說明」欄註明分攤比率,倘有遺漏,年度進
行中因財源無法追加配合款者,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十五、各項公共設施、道路之興闢,如涉及使用私有地,依行
政院核示主辦單位應在計畫與預算明細表內詳述用地取
得情形,如用地尚未取得者不得編列。至於一般性土地
購置、營建工程及設備購置,除賡續辦理及急需者應核
實計列外,均緩編列。
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
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
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納入預算書
表達,以供議會審議,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
完成核定程序。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室建議改進
事項及民意機關、輿論批評事項,以及不經濟支出等,
衡酌予以檢討,並作為各機關當年度預算執行及以後年
度概算編製參考。
十八、各機關在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所編送之100年度歲出概算
,如有不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前述各項原則,致遭本
府審查結果刪除之數額,原則上均不再恢復。
十九、未來本府於審查各機關所編送之歲出概算,除依以上各
項原則處理外,並得視100年度本府整體收支檢討結果、
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審查以及各主管機關間業務或經費
移撥情形,對原核定額度作必要之調整。。
二十、各項資本支出工作計畫之緣起及辦理內容,請在歲出計
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中計畫內容欄,詳細述明
,例如:「依據OO機關OO號函辦理OO工作其經費
補助若干元、配合若干元」,另如依縣長競選政見,地
方建議案及經縣議會決議送經本府同意案亦需於說明欄
內詳述核准文號或依據,俾利縣議會審議。
二十一、各機關單位預算之歲出預算表與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
各項費用明細表相關數字應相互勾稽,並切實核算,
不得有誤。
前項明細表內容填列,不應完全依上年度說明抄襲,
若有不合時宜內容,應即時修正。
二十二、本府及各所屬機關之概算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依職責先
行編妥送交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應依有關規定詳加審
查,並簽請各該機關相關業務單位簽章及首長核定後
,重新繕造8份送本府預算審查小組審查。
二十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單位預算案,經本府核定後,
應加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補助及捐助經費總表及員
工總表(上述格式為總預算書表格式)各一份逕送本
府主計處歲計科彙編總預算。
乙、附屬單位預算部份:
二十四、各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
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立目的外,應本自給自足之原
則,減少對縣庫之依存度,由各主辦單位參酌歷年營
運狀況及未來市場趨勢,釐訂本年度業務計畫,包括
營運政策,產銷數量,收支金額及其績效,應在預算
書內「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表內詳加表達。
二十五、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將設立基金之緣由在「業
務計畫及預算說明」表內詳述以利審核。
二十六、各基金預算之主要表、明細表及計算表相關科目數額
應詳加核對並相互勾稽,成本(或費用)明細表應於
說明表中說明,以利審核。
二十七、各基金之成本與費用應依業務計畫之實際需要編列,
不得以上年度預算數為基數籠統增減,以符合零基預
算精神。
二十八、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請詳予填列,應與損益(餘絀)
科目之明細表互相勾稽。
二十九、營業基金財務摘要(表),財務狀況(包括營運資金
餘額、固定資產餘額、長期負債餘額、業主權益)上
年度預算數一欄請以資產負債預計表「OO年(上年)
12月31日預計數」金額填列。
三 十 、基金年度預算資產負債預計表、預計平衡表之編製,請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年度實際數應依前年度決算審定數填列。
(二)本年度預計數係以上年預計數為基礎伸算資產負
債及淨值各科目預計至本年度止餘額。
(三)本年度預計數減上年預計數等於比較增減數。
(四)本年度預計數務請依業務實際情形精確估算,比
較增減與盈虧(餘絀)撥補預計表及現金流量預
計表相關數字相互勾稽。
(五)資產負債預計表、預計平衡表相關科目應注意是
否平衡。
(六)資產負債預計表、預計平衡表中部份科目之增減
與費用有密切關係,應注意互相勾稽,如:呆帳
、折舊、遞延費用之攤銷應與損益(餘絀)科目
之明細表互相勾稽。
(七)與營運目標相關之資產、負債科目,其估算應考
慮與營運目標之相關性,務求兩者之間之配合。
三十一、盈虧(餘絀)撥補預計表上年度預算數欄應依照上年度
法定預算數編列。
三十二、現金流量預計表增加資本(基金)、公積及填補短絀-
增加資本(基金)預算數應與年度總預算非營業特種基
金預算數相符。其資金來源與用途各科目應以總額表達
,不能互抵後以淨額表示,本表依現金基礎編製,現金
及約當現金淨增(減)數應與資產負債預計(預計平衡)
表內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比較增減數相符。
三十三、各項費用彙計表須與損益(收支餘絀)預計表及各項成
本或費用明細表勾稽。
三十四、本年度各機關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良寙,將
作為各機關主(會)計人員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三十五、本注意事項經奉 縣長核准後實施,適用期間為10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