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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601214420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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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書;二、處分文書、
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義務人
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
附;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
、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
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3條規定「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
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定之。」本署即依前開
規定,訂定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各移送機關移
送行政執行案件時,應悉依格式製作,如有程式不備
,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將不予受理。

二、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雖為表格式,然即為移送之公文,各
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毋須另附公文,以精簡作業流程,惟
為求移送執行程序慎重起見,移送書仍應蓋用機關印信

三、移送書之「移送案號」欄:移送機關就行政執行案件之管
考立有「移送案號」之編碼原則者,可於此欄內填載流水
號碼,俾利行政執行案件與移送機關之檔案間相互檢核。

四、移送書之「移送機關全銜」欄:各移送機關應填載機關全
銜,以花蓮林管處為例,全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又有權移送案件之機關,僅限
法定之獨立機關
,故稅捐稽徵處之分處、國稅局所屬
稽徵所或花蓮林管處玉里工作站等,均不具移送權。

五、移送書之「發文日期」欄及「發文字號」欄:各移送機關
得依作業現況及效率考量,填載符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
足以清晰表明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之各種形式。

六、移送書之「義務人」欄:義務人為自然人時,請依序填載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
所地址,如該自然人住所及居所之地址不同,亦請分別填
載;義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時,因獨資商號及合夥並無
法人格,除填載該獨資商號或合夥之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外,並請依序填載該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
址;義務人為法人時(含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黨
‧‧‧等),請依序填載該法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及事務所、營業所地址,如該法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有多
個,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部分,請填載該法人於主管機
關之法人登記簿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址;義務人有多
人時,應確實載明全部義務人之姓名,請勿填載「○○○
等人」,以臻明確,並就各該人之出生年月日、性別、職
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等資料另以附表記載,
且於住居所欄內註明「詳如附表」等字樣。又前開地址部
分均應依所屬行政區域填載郵遞區號,俾利各行政執行處
分案作業之進行。

七、移送書之「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義務人為成年人、
獨資商號或合夥時,本欄請予空白;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
,請依序填載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親或監護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
地址;義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請依序填載其法定
代理人或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
業、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居所地址,如法定代理人或代
表人或管理人住所及居所之地址不同,亦請分別填載。又
前開地址部分均應依所屬行政區域填載郵遞區號,俾利各
行政執行處分案作業之進行。

八、移送書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欄:依行政執行法施行
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執行,為使受理案
件之行政執行處能迅速審查其就該案件有無管轄權,請
各移送機關於移送案件時,應確實查證義務人之財產,
將其所在地填載於本欄,或於本欄中註明「如附件財
產目錄所載」並依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及
其他財產資料。如移送機關無從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
依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得免予填載。

九、移送書之「執行處收案日期」欄:本欄係供行政執行處
於收文時蓋用日期章戳之用,移送機關無庸填載。

十、移送書之「義務發生之原因與日期」欄:依行政執行法
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
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
管機關移送者,始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故移送機關須表明據以移送執行之行政處分(行政
機關)或裁定(法院)發生之原因與日期,以臺北縣政
府對於未辦營利事業登記而營業之商號,違反商業登記
法科處罰鍰為例,應於此欄記載「違反商業登記法,○
○年○月○日○○年度○○字第○○○號行政處分書」
等字樣。若義務人係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請註明「欠
繳○○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字樣。如移送機關於本
欄條列有困難時,得另以附表詳細敘明。又此欄為行政
執行處區分執行案件案由之重要憑據,務請詳細核
實填載

十一、移送書之「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欄:請各移送
機關應確實填載本欄,俾利計算執行期間。以行政
處分或法院裁定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者,如該執行
名義已確定,請勾選並填載該執行名義之確定日;
如尚未確定,請勾選「尚未確定」欄。

十二、移送書之「繳納期間屆滿日」欄:請各移送機關依據
執行名義內容詳實填載,俾利計算執行期間。

十三、移送書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欄:本欄僅供稅捐案件
填載,請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務必確實填載
本欄。

十四、移送書之「應納金額」欄:請各移送機關於本欄填載
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金額,如
該金額尚須加計至繳清日止之利息,因利息之數額於
繳清前仍未確定,則請填載已確定發生之應執行金額
,另就未確定之金額及其項目部分,請自行設計行政
執行移送書應納金額附表,併同移送書檢送行政執
行處。本欄為行政執行處區分執行案件重大與否
之依據,務請詳細填載

十五、移送書之「移送法條」欄:各移送機關應就本欄位之選項均予勾選,並應依據相關之移送條件法條詳細填載「依據○○○
○法第○○條」之選項
,以稅捐案件為例,該選項請
填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如移送機關確無相關
之移送條件法條可供填載,始得例外不予勾選「依據○
○○○法第○○條」之選項。

十六、移送書之「催繳情形」欄及「催繳方式」欄:依行政執
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
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
機關儘量催繳,故請移送機關勾選「業經催繳」或「
未經催繳」之選項,且依催繳方式勾選係「電話催繳
」或「明信片或信函方式催繳」,如為「其他方式」
,則請敘明方式為何。

十七、移送書之「附件」欄: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依行
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
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及送達證明文
件」及「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
文件及送達證明文件」,此為必備之文件,如二者
均闕如,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將不予受理。
如各
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同時檢具附表或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或
土地登記
簿謄本或義務人之戶籍資料,亦請分別勾選,
倘檢具之文件非屬移送書上所列舉者,除於本欄空格處
勾選外,另請填載該文件之名稱。

十八、移送書之「保全措施」欄: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前如已
對義務人為「限制出境」或「禁止處分」或「提供擔保
」或「假扣押」或「勒令停業」等措施,請於本欄勾選
已為之保全措施內容,並請檢具相關保全措施之資料及
勾選「附件」欄之「保全措施之資料」欄。

十九、移送書之「受文者欄」:各移送機關移送案件時應以執
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受文者,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時,始得以義務人之住居所、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受文者。

二十、本表僅供文書作業之用,又為提昇行政執行效能,各移
送機關於移送案件時,應另行檢附電子版移送書,其檔
案格式須與本署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行
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相容,倘各移送機關對於電子版
移送書有不明瞭之處,請洽詢本署資訊管理師,如未
依電子版移送書檔案格式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與未
依文書版移送書格式移送之案件相同,行政執行處將
不予受理。

二十一、對於前揭說明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參閱後附填表範例。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