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幼教人力資源有
效運用,創造優質幼兒學習環境,確保幼童學習及
受教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三、實施方式:
(一)設園或增班標準:凡考量人口數成長,學區
內學前幼兒之就學需求或幼稚園連續二年
招生滿額,有增班之必要;設園或增班以
一師十五生核配教師編制;學校應於每年
一月提送設園或增班計畫(含學區內幼托
機構分布及零至五歲幼童人數分析、增
設地點、招收人數、籌設時程及開辦學
年度、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陳報本府核准後辦理收托。
(二)減(裁)班、減師標準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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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或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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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幼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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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二年,下學年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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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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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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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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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撤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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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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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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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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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減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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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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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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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為二班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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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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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五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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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為二班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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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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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五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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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為三班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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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五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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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六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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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為三班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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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六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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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八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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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三班五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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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六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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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八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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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四班五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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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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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九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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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四班六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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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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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一百一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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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 下學年成為四班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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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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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實收幼兒數少於應收總數達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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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一師(應收數以一師十五生計算);依此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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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班
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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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班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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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二年幼生數未達一班人數(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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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減一班一師,成為一班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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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五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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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二年幼生數未達二班人數(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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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減一班一師,成為二班四師;幼生數再逐年減低,且低於30人,裁減一班二師,成為一班二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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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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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二年學生數低於三班人數(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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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減一班一師,成為三班六師;幼生數再逐年減低,且低於60人,裁減一班二所,成為二班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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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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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二學年應收總數減實收幼兒數學生數低於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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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減一班二師;幼兒數持續減少時,依此推算減班及減師員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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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分校裁併,將本縣現為分校型態所屬附
設幼稚園併入鄰近之學校或校本部。
(四)學年度幼生數招收不足,已達減師但不及調
整當學年度員額編制情形者,得以調整教
師人力方式支援他校服務。
四、相關配套措施:
(一)因裁併及減班產生之超額教師依規定辦理縣
內超額教師介聘或輔導退休。
(二)裁併之國小附設幼稚園應於前一學期先行轉
知所屬學生,並提供鄰近各公私立幼稚園
及托兒所相關訊息,協助轉校就讀。
(三)經裁併之國小附設幼稚園空餘教室、遊戲
設施,歸原校國小部統籌使用。
五、本縣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其裁減班級、
員額之相關事宜,須經本府做政策評估後再實施。
六、教育部扶持五歲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設置之幼稚園國
幼班,得依本要點增班、增(減師)及調整教師支
援他校服務。
七、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