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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063012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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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各級學校為辦

        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設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暨教師支援體系。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協助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相

                 關工作。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申請。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

                 輔具等相關經費、輔具與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之申請。

     (六)審查並評估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推動成效。

     (七)審議特殊教育班級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

                 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特殊教育學生

                 課程與評量(含考試服務)調整方案等相關事項。

     (八)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九)處理特殊教育學生轉銜相關事宜。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四、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執行秘書

        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

        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

        同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本會成員中,應至少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一名。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

        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

        期。

 

五、本會組成人員應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   員得依規定支領

        相關費用。

 

六、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作

        成紀錄後留存,以供督導查核。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ㄧ以上

        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