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事項,特依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
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
三、本規定係規範全體教師共通性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
及日數。
四、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
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
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
五、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活動日期,經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後實施,其返校總日數為2至3日,包含寒、暑假開
學前一週應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
六、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七、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者,應配合新
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八、本規定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