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家境清寒之家
長解決幼童托育問題,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實現教育機
會均等與接受及早教育之兒童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且經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之
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稚
園且符合下列二款之一者:
(一)依特殊教育法入學之滿3足歲幼童(以當年9月1日
起計)。
(二)一般滿4足歲至未滿6足歲幼童(以當年9月1日起
計)。
三、補助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按下列各款規定核定:
(一)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500元,公立幼稚園每
學期最高以4個月計,私立幼稚園每學期最高以6個
月計,實際收費低於上開金額,則依實際繳費金
額及就讀月數補助。
(二)已請領教育部「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行政
院原住民委員會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者,應扣
除上開補助或津貼之合計總額,就其餘額核實補助。
(三)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申請人實際繳費金額及
所請各類補助情形,逕行酌予核減或駁回申請。
(四)就讀園所學雜費及月費項目之標準須符合本府公告
「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應優先申請全國一致性之相關托教補助,如仍有差
額方得按本計畫申請。
四、本津貼由幼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按下列期間,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該幼童就讀之幼稚園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喪
失補助資格:
(一)每年6月申請當年1至6月托育津貼補助。
(二)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托育津貼補助。
五、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各園(校)受理各幼童之申請,應逐案核對下列文
件:
1、申請書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寄養家庭證明文件)。
3、繳付學雜費或月費收據正本。
(二)各園(校)受理案件經核對屬實後,應分別於當
年6月及12月10日前,彙整全部申請資料函送
本府審核;各園(校)轉撥交付津貼時,應取具
幼童家長或監護人之收據以證明交付。
六、偽造證明或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停止補助、追回
已補助款外, 2年內予以停止補助,同時追究有關人員
責任。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結
束或經費用罄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