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輔導、監督、檢查
、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特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貳、目標:
配合「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建立
托嬰中心督導管理機制,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保
障幼兒照顧品質。
參、實施對象:
本縣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之托嬰中心)。
肆、實施內容:
一、每年按季訪視輔導1次。
二、每隔1至2年辦理1次評鑑(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三、聯合稽查:聯合消防、工務、衛生、社政…等相關
單位辦理及不定期安檢工作。
四、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五、績優托嬰中心之獎勵表揚。
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七、定期公告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評鑑結果
,違規行為之處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6條第3項
及本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辦理,並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通知改
善期限。
八、托嬰中心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提改善計畫,並依規
定期限改善完成,屆期不改善者,本府應予公告;
並於公告1個月後撤銷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之資格,
撤銷期間為1個月以上1年以下。
伍、托嬰中心之設置及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兒童
托育服務。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規定遴用符合資格之專業人員。
三、依本原則配合主管機關之督導管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經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
格不符或不適任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正托育契約
相關約定內容。
陸、本原則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柒、本原則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