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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嬰中心督導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0980195075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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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輔導、監督、檢查
、評鑑及獎勵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特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貳、目標:

配合「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建立
托嬰中心督導管理機制,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保
障幼兒照顧品質。

參、實施對象:

本縣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之托嬰中心)。

肆、實施內容:

一、每年按季訪視輔導1次。

二、每隔1至2年辦理1次評鑑(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三、聯合稽查:聯合消防、工務、衛生、社政…等相關
單位辦理及不定期安檢工作。

四、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五、績優托嬰中心之獎勵表揚。

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七、定期公告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評鑑結果
,違規行為之處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6條第3項
及本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辦理,並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通知改
善期限。

八、托嬰中心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提改善計畫,並依規
定期限改善完成,屆期不改善者,本府應予公告;
並於公告1個月後撤銷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之資格,
撤銷期間為1個月以上1年以下。

伍、托嬰中心之設置及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兒童
托育服務。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規定遴用符合資格之專業人員。

三、依本原則配合主管機關之督導管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經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
格不符或不適任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正托育契約
相關約定內容。

陸、本原則所需經費由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柒、本原則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