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協助婦女解決生活上、經濟上之困境,渡過危機,
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達到自立自主之生活。
貳、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婦女,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
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之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
機構者。
參、補助項目:
一、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對象: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至分娩二個
月者。
(二)補助標準:補助標準:每一新生兒每月以上
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三個月
為原則,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
二、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單親婦女、未婚媽媽及遭夫惡意
遺棄、遭受家庭暴力婦女。
(二)補助標準:補助因遭遇家庭暴力受害婦女,
於醫療院所接受心理治療或由本縣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於其他諮商輔導機構
或諮商輔導人員接受心理治療者,每人每小
時補助新台幣600元整,最高補助二十小時且
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
三、婦女緊急醫療補助:
(一)補助對象:遭受家庭暴力之婦女。
(二)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以實支實付為原則。
肆、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伍、本計畫報奉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