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
疑義案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第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第
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疑義案件類型定義為:
(一)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之障礙類別及等級與事實不符。
(二)多名身心障礙者委託同一人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案件。
三、檢舉疑義案件者,需填具本府受理身心障礙者疑義通報表(附件 一),並載
明檢舉之具體事證及與事實不符之處等資訊,由本府社會處受理疑義案件,
並調閱原始鑑定表後,移由本縣衛生局審核;若通報單未載明檢舉之具體
事證,本府則不予受理。
四、疑義案件審核機制如下:
(一)由本縣衛生局去函疑義個案鑑定醫院調閱該個案之病歷資料,若有
疑義,則轉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或非原鑑定醫院書面審核,並將
書面審核結果函復本府社會處,結果如無疑義即結案,若有疑義應交由
本縣衛生局設置之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審核,並依其會議決議辦
理之,如小組決議有疑義或記載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由本府社會處發函通
知被檢舉人於文到60日內辦理重新鑑定,未依規定日期辦理重新鑑定者,
依法註銷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及資格。
(二)多名身心障礙者委託同一人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案件,經查有疑義者處理方
式同前款規定,若係醫療機構虛偽鑑定或登載不實之情形,則依相關法令
處理之。